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借款(2026-04-07)
一般民事糾紛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2026-04-07
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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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訴訟代理人 施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0樓
被 告 崑崎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○0號13樓
兼法定代理
人 邱朝和 住新北市中和區市○街00巷00號
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○0號13樓
被 告 邱朝和 住新北市中和區市○街00巷00號
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○0號13樓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99號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
民國115年4月7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在本院公
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黃依晴
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
通 譯 王沛潔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詳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、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
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作判決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0,07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5,6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
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附表:(時間:民國。金額:新臺幣)
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266,052元 自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.98%計算。 自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 114,021元 自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.98%計算。 自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趙修頡
法 官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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