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2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03 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簡字第81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郭怡伶  
被      告  羅歆語  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   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    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    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依兩造間所簽定之信用卡約定條款(下稱系爭契
    約)請求被告返還信用卡消費款,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
    市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雖系爭契約第29
    條約定「因本約定條款涉訟時,持卡人與貴行同意以申請信
    用卡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然依原告起訴
    狀所附事證未有原告受理被告申請信用卡時之分支機構在本
    院轄區之事實,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
    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   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2  月   3  日
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2  月   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修頡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