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4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4
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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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簡字第514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陳振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;訴訟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
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
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可以參照)。
二、查,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
轄法院,有約定條款第28條可參(司促卷第23頁)。依前揭說
明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慈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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