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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2-23)

消費/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-02-23 案號:湖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 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
訴訟代理人 薛鈞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8樓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純瀅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8樓
被   告 蔡沛澐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6樓
            (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5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
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3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3
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
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    法      官  徐文瑞
    法院書記官  陳立偉
    通      譯  郭素華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    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4 條第2 項、
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2,141元,及其中59,674元
  自民國114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5%計算之
  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台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立偉
          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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