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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3-31)

消費/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湖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小字第279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劉志毅  
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    定有明文。次按,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同法第
    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而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
    商人者,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,約定債務履行地或
   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,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
    24條之規定,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,不在此限,同法第
    436條之9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信用卡消費款,係屬
    小額事件,無合意管轄條款之適用。又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基
    隆市安樂區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依前
    揭規定,此部分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
    轄權之本院起訴,要屬違誤。爰依職權將將本件移送於該管
    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3  月  31  日
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3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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