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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4-07)

消費/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4-07 案號:湖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湖小字第13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蘇志成  
            游豐維  


被      告  王湧  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
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,037元,其中新臺幣91,250元自民國11
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除主文外,加記
    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。
二、本院之判斷:
 ㈠原告主張兩造成立信用卡契約,截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,
    帳款尚餘新臺幣94,037元,及其中本金91,250元及利息、違
    約金,爰提起本訴。
 ㈡原告上開之主張,頁據提出兩造信用卡契約、信用卡消費帳
    款債權明細報表為憑,被告對金額亦不爭執,僅稱希望可以
    減免或折抵一點,惟此部分為兩造後續還款協商問題,是原
    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,應為有理由。
三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(即第
    一審裁判費)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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