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假扣押(2026-02-2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25
案號:湖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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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全字第14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朱大維
相 對 人 建南工業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施建興
相 對 人 鄒宜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
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;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,應釋明之;
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
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;民事訴訟
法第522條第1項、第526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債
權人聲請假扣押,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,盡釋明之責
,必待釋明有所不足,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
押之聲請,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,縱其陳明願供擔保,仍
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,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。而所
謂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
證據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284條之規
定自明。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,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,
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,例如債
務人浪費財產、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,將達於無
資力之狀態、或移往遠地、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。至
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,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
,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、資產、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,其現
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
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,亦不能遽謂其有日
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,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
原因已為釋明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
照)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假扣押,固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
總約定書、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、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畫面
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、產品利率查詢等件為證,惟上開
證據僅係就假扣押之「請求」為釋明。至於聲請人主張相對
人債務龐大、遲延繳款93日等情狀,亦僅係單純債務不履行
之情狀,難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
行之虞等狀態已有釋明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就本
件假扣押之「原因」既未釋明,且無從以供擔保補足其就此
所為釋明之欠缺,本院自不得遽為假扣押之裁定,是聲請人
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許慈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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