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2
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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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補字第96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王珠香即羅士軒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
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,已
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
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
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、損害
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,仍應併算其金
額。經查,原告本件起訴乃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73,738
元,及其中66,423元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15%之遲延利息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所請求起
訴前之利息,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4,393元【計算式如附
表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,500元,
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,0
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簡吟倫
附表:
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73,738元 1 利息 66,423元 114年5月12日 114年6月4日 (24/365) 15% 655.13元 小計 655.13元 合計 74,39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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