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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費用等(2025-10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8 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湖補字第893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訴訟代理人  邱士哲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軒融即張宇辰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8
4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
之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 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 法  官 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 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慈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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