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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09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4 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湖補字第842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訴訟代理人  邱士哲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剛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800元,依修
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先前聲請支付
命令已繳之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 法  官 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慈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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