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2
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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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補字第83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家均即連宜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7,44
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
500元,尚應補繳2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
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許慈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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