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(2025-10-1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5
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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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補字第811號
原 告 宋美紅
訴訟代理人 陳培瑜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
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463,30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31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許慈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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