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3
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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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補字第78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千儀即張旭業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14,7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6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
令時繳納之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3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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