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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(2025-09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1 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補字第778號
原      告  鄭惠璟  
訴訟代理人  王維立律師
            蔡柏毅律師
被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訴訟代理人  黃仲孝  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1,093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7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 法  官 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立偉
附表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486,115元) 1 利息 486,115元 113年8月15日 114年4月29日 (258/365) 16% 54,977.61元  小計       54,977.61元 合計        541,09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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