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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5-09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2 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補字第584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訴訟代理人  曾進財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庭翰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
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3,5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22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,尚應補
繳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 官 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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