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(2026-01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3 案號:湖簡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湖簡聲字第101號
聲  請  人  彭徐春梅

            彭忠璽  
共同代理人  陳建佑律師
相  對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
   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
    訴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
   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
    ,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。惟債務人聲請裁定停
    止強制執行程序,應於該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,如所聲請停
    止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,即無停止可言,債務人亦無因
    繼續強制執行而有受損害之虞,自無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停
    止執行之必要。  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
    議之訴,請求撤銷其與相對人間114年度司執字第94528號執
    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之強制執行程序,業經本院以11
    4年度湖司簡調字第1097號受理在案,為免受有不能回復之
    損害,聲請人願供擔保,請准裁定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
    件判決確定前,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,聲請
    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,惟系爭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
    年9月30日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下稱:臺北地院)執行扣
    押,禁止聲請人所有在第三人第一金證券光復分公司集保帳
    戶內之上市、上櫃或興櫃股票為移轉或其他處分,嗣臺北地
    院於114年12月9日函請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
    司代為變賣聲請人所有之股票;又經本院於114年9月30日以
    士院鳴114司執如字第94528號執行命令扣押聲請人於第三人
    汐止南昌郵局(下稱南昌郵局)之存款債權,嗣於115年1月21
    日核發前揭南昌郵局存款債權收取命令,並通知已足額受償
    ,執行名義正本不發還等情,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
    宗核閱無訛,可認該執行程序已告終結,依上開說明,系爭
    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,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
    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慈翎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