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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排除侵害(2026-02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26 案號:湖簡更一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簡更一字第1號
上  訴  人
即  原  告  朱淑雲  

            吳金双  


被  上訴人
即  被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 
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,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54萬5,240元【計算式:占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
土地之通行範圍面積67.4平方公尺×111年8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
方公尺52,600元=3,545,240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,552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 2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 官  黃依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
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 2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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