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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借款(2025-09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-09-10 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4年度湖簡字第84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朱大維  
被      告  時尚廣告有限公司

兼  法  定
代  理  人  李喬㳖

被      告  林佶樺  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4號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
民國114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公
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            法      官  林正忠
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許慈翎
            通      譯  黃郁文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    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
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作判決書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時尚廣告有限公司、李喬㳖、林佶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
    臺幣402,765元,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4,5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
   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慈翎
          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許慈翎
附表:(時間:民國。金額:新臺幣)
編號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 1 322,232元 自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7%計算。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 2 80,533元 自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7%計算。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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