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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借款(2026-03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-03-02 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4年度湖簡字第2150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張書豪  
被      告  天璽數位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 蔡朝宇  
○                      0號4樓

被      告  蔡朝宇  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2150號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
華民國115年3月2日辯論終結,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
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  
            法      官  林正忠
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許慈翎
            通      譯  黃郁文  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    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
文如下,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
作判決書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3,65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2,5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
   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3  月  2   日
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慈翎
          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許慈翎
附表:(時間:民國,金額:新臺幣)
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   違 約 金  1 17,363元 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95%計算。      自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81%計算。 自114年9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,按週年利率0.681%計算;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362%計算。  2 156,292元 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95%計算。    自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81%計算。 自114年9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,按週年利率0.681%計算;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362%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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