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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5 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湖簡字第2128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張娟敏  



被  上訴人
即  原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
2日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查,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55,770元(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3,4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 法  官  林正忠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慈翎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5萬5,699元) 1 利息 15萬元 114年11月24日 114年11月25日 (2/365) 8.63% 70.93元  小計       70.93元 合計        15萬5,77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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