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2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5
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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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簡字第212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娟敏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
2日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查,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55,770元(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3,4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許慈翎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5萬5,699元) 1 利息 15萬元 114年11月24日 114年11月25日 (2/365) 8.63% 70.93元 小計 70.93元 合計 15萬5,77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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