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借款(2025-12-22)
一般民事糾紛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2025-12-22
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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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0樓
被 告 水來行有限公司
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兼法定代理
人 林䜢圳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
被 告 林䜢圳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901號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
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上
午09時17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
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徐文瑞
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
通 譯 郭素華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、第1 項宣示判決
主文如下,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,不另作判決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395,416 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5,53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,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
為答辯,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。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。
二、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陳立偉
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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