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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(2026-01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3 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簡字第1850號
原      告 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泰昌  
訴訟代理人  賴志凱律師
被      告  林秀貞(即郭堯芳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郭烜彰(即郭堯芳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郭凱翔(即郭堯芳之繼承人)    

            郭凱婷(即郭堯芳之繼承人)  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由林秀貞、郭烜彰、郭凱翔、郭凱婷為被告郭堯芳之承受
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
   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第168條至
   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
    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。民事訴訟法
    第168條、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郭堯芳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4年9月19日死
    亡,其繼承人為林秀貞、郭烜彰、郭凱翔、郭凱婷,有被繼
    承人之除戶謄本、本院查詢結果、除戶謄本、戶籍謄本、繼
    承系統表在卷可參,且被告郭堯芳之繼承人並無聲請拋棄繼
    承事件,有家事事件(繼承事件)公告查詢結果為憑,揆諸
    前揭規定,應由林秀貞、郭烜彰、郭凱翔、郭凱婷為被告郭
    堯芳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從而,原告聲明被告郭堯芳
    之繼承人承受訴訟,合於前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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