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5-12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9
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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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簡字第1833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
被 告 張庭翰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
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係本於車輛出租單與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租賃
契約訴請被告本件損害賠償等事件,而觀諸該契約第14條本
文已載明: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文字(見支付命令卷第19頁)。依
前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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