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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5-12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9 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簡字第1833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訴訟代理人  曾進財  

被      告  張庭翰  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    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
    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係本於車輛出租單與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租賃
    契約訴請被告本件損害賠償等事件,而觀諸該契約第14條本
    文已載明: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
   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文字(見支付命令卷第19頁)。依
    前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
    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
    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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