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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09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2 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湖簡字第1521號
原      告  劉彥徵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後,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6,44
0元,嗣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擴張請求金額為959,342元。查
,本件聲明擴張後,訴訟標的金額為959,342元,應繳第一審裁
判費12,680元,扣除原告先前已繳之6,440元,尚應補繳6,24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 法  官 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慈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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