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1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8
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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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簡字第137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攸餘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
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為之,提起上訴,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
開規定,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準用之,同法第436條之1第
3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即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,業於民國114年10月23
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依上開規定,上訴人
應於同年11月12日前提起上訴始未逾期。然上訴人遲至同年
11月14日始行提起本件上訴,有民事上訴狀之本院收章戳在
卷可按,顯已逾前述不變期間。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已逾不變
期間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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