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10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9
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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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簡字第111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雅宣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陳懷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
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
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
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
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之規定,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14年9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
審裁判費,該裁定業於114年9月16日送達上訴人,惟上訴人
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
、本院答詢表、案件統計資料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
可憑,是其上訴顯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
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簡吟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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