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借款(2025-09-15)
一般民事糾紛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2025-09-15
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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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住同上10樓
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住同上
被 告 華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
兼法定代理 劉雲芳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21樓之2
人
居同前一人
被 告 劉雲芳 住同前一人
居同前一人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068號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
華民國114年9月15日辯論終結,並於同日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
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林正忠
書 記 官 許慈翎
通 譯 黃郁文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
文如下,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
作判決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8,28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及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5,5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
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許慈翎
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書 記 官 許慈翎
附表:(時間:民國、金額:新臺幣)
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274,947元 自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08%計算。 自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 113,333元 自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06%計算。 自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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