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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(2026-01-02)

消費/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2 案號:湖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小字第732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秋桂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,本
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4,90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
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
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 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 官  黃依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 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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