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(2026-01-02)
消費/小額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2
案號:湖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小字第73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秋桂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,本
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4,90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
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
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趙修頡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