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09-15)
消費/小額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2025-09-15
案號:湖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湖小字第690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訴訟代理人 蘇丞威
翁鈺智
被 告 張凱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114年9月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,786元,及其中新臺幣22,010元,
自民國11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
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千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記載主文及下列
第2項之判斷,其餘理由省略。
二、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22,786元,及其中22
,010元,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
6%計算之利息,暨按日息萬分之4.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。
嗣於本院114年9月1日言詞辯論程序中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起
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(本院卷第47頁),經核與民事訴訟法
第255條第1項第3款、第256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又約定
之違約金額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。民法第252條
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利息達民法規定最高利率16%,較
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及金融機構放款利率高出甚多,遠遠
足以填補原告因被告給付遲延所受損害,如再加計按日息萬
分之4.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,顯有過高。本院審酌上情,
認原告請求違約金應酌減至零,較屬適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應
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
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
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
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許慈翎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