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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09-15)

消費/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-09-15 案號:湖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湖小字第683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郭書妤  
            邱至弘  
            蘇偉譽  
被      告  許永曄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114年9月1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,993元,及其中新臺幣3,649元,
    自民國11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
    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千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
 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慈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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