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09-01)
消費/小額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2025-09-01
案號:湖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0、186、188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0、186、188號
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0號
送達代收人 張華軒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
被 告 詹婉玲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7樓之
2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53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
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
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
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徐文瑞
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
通 譯 郭素華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4 條第2 項、
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6,132元,及其中61,863元
自民國113 年4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5%計算之
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陳立偉
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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