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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10)

消費/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0 案號:湖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小字第447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朱大維  
            劉逸宏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阜軒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對於
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所為114年度湖小字第447號判決聲請更
正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    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114年度湖小字第447號確定判決主文中
    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2,107元,暨自民國
    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4.36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
    4月25日至清償日止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  20計算之違約金。」應更正為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
    (下同)82,017元,暨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
    4.36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4月25日至清償日止,逾期超
    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」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院調閱全案卷證,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所示之本
    金及利息起迄日,經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4年9月1日言
    詞辯論期日當庭確認原告訴之聲明無訛,有本院言詞辯論筆
    錄在卷可憑。原告之起訴狀亦記載如主文所示之聲明,並經
    送達予被告為攻擊防禦之標的,未經被告予以爭執,且本係
    係依原告聲明之範圍為判斷,進而判決,並無誤寫、誤算之
    情形。是基於民事訴訟所採當事人處分權主義,原告訴訟代
    理人既已當庭確認聲明內容,本院自無法擅改或另行認定,
    既無誤寫誤算事由,則無從補充記載或逕予更正。故本件聲
    請為無理由,不予准許。至於原告若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較
    被告實際之欠款為多,自得於向被告為請求或強制執行時,
    自行予以酌減該部分之請求,以保障被告之相關權益,併此
    敘明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
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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