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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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0
案號:湖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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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小字第44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
劉逸宏
上列原告與被告阜軒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對於
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所為114年度湖小字第447號判決聲請更
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114年度湖小字第447號確定判決主文中
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2,107元,暨自民國
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4.36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
4月25日至清償日止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20計算之違約金。」應更正為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
(下同)82,017元,暨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
4.36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4月25日至清償日止,逾期超
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」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院調閱全案卷證,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所示之本
金及利息起迄日,經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4年9月1日言
詞辯論期日當庭確認原告訴之聲明無訛,有本院言詞辯論筆
錄在卷可憑。原告之起訴狀亦記載如主文所示之聲明,並經
送達予被告為攻擊防禦之標的,未經被告予以爭執,且本係
係依原告聲明之範圍為判斷,進而判決,並無誤寫、誤算之
情形。是基於民事訴訟所採當事人處分權主義,原告訴訟代
理人既已當庭確認聲明內容,本院自無法擅改或另行認定,
既無誤寫誤算事由,則無從補充記載或逕予更正。故本件聲
請為無理由,不予准許。至於原告若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較
被告實際之欠款為多,自得於向被告為請求或強制執行時,
自行予以酌減該部分之請求,以保障被告之相關權益,併此
敘明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
書記官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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