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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給付電信費(2026-03-02)

消費/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-03-02 案號:湖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4年度湖小字第1511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郭書妤  
訴訟代理人  許宴瑄  
訴訟代理人  蘇偉譽  
被      告  李育慶  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51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
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辯論終結,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
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            法      官  林正忠
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許慈翎
            通      譯  黃郁文 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    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4
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,704元,及新臺幣4,463元自民國1
    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
   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慈翎
          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許慈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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