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4-0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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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2
案號:湖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小字第126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曹剛維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,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800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2,250元,上訴人先已繳納1,500元裁判費,仍應補繳
7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許慈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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