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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給付電信費(2026-02-03)

消費/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-02-03 案號:湖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 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
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
      邱至弘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
      許宴瑄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
被   告 施瑜薇即施羽薇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11樓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25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
中華民國115年2月3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3日在本
院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  法      官  黃依晴
  法院書記官  趙修頡
  通      譯  王沛潔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詳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
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,726元,及其中新臺幣8,962元自
  民國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
  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
 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修頡
           法 官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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