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(2026-01-05)
消費/小額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1-05
案號:湖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湖小字第1094號
原 告 林溦
訴訟代理人 詹媛婷
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
朱冠榮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除主文外,加記
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。
二、本院之判斷:
㈠原告主張於民國112年5月17日發現其身分證件遭人冒用,並
於同年7月向警方報案,惟被告竟據以原告為申請人所簽之
銀角零卡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(下稱系爭買賣約定書),向
原告請求之支付新臺幣(下同)80,380元,原告雖已給付上
開金額予被告,然系爭買賣約定書之簽約人非原告,被告並
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原告給付之價金,致原告受有損害,構成
不當得利,爰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上開金額。
㈡本件原告固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93號刑事
判決(見本院卷第81至84頁),以證明原告係遭詐騙集團冒用
,惟觀諸上開判決之要旨係訴外人蔡伯賢將其申辦之手機門
號0000000000號,容任詐騙集團冒用原告訴訟代理人詹媛婷
之個人資料,以蔡伯賢之門號在「zingala銀角零卡支付平
台」申辦銀卡零角會員,並填寫不實之「zingala銀角零卡
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」之準私文書,再以無卡分期消費之
方式至YAHOO購物網站購買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新臺幣1
萬元及至MOMO購物網站購買IPHONE 14 PRO MAX 256G手機1
支,致使上開購物網站誤認係詹媛婷本人以分12期繳款方式
購買上開物品,因而同意交易並交付上開商品云云,然上開
刑事判決係僅提及詹媛婷之個人資料被詐騙集團冒用,尚不
足以證明原告之個人資料亦遭受冒用而為本件之交易行為,
且原告亦未提出報案之證明,且亦基於自由之意願而繳清本
件之交易之全部之款項,自難認系爭買賣約定書之簽約人非
原告所為,況且縱使被告確有不當得利,本件分期付款之款
項既由原告基於自由意願而繳付,有分期付款買賣完款證明
可佐(見本院卷第21頁),依民法第180條第3款規定,原告亦
不得請求返還已給付之金額。是以原告之主張,不應准許。
㈢綜上,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返還80,380元
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
書記官 陳立偉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