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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(2026-01-05)

消費/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1-05 案號:湖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湖小字第1094號
原      告  林溦    

訴訟代理人  詹媛婷  

被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訴訟代理人  林京緯  
            朱冠榮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除主文外,加記
    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。
二、本院之判斷:
 ㈠原告主張於民國112年5月17日發現其身分證件遭人冒用,並
    於同年7月向警方報案,惟被告竟據以原告為申請人所簽之
    銀角零卡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(下稱系爭買賣約定書),向
    原告請求之支付新臺幣(下同)80,380元,原告雖已給付上
    開金額予被告,然系爭買賣約定書之簽約人非原告,被告並
    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原告給付之價金,致原告受有損害,構成
    不當得利,爰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上開金額。
 ㈡本件原告固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93號刑事
    判決(見本院卷第81至84頁),以證明原告係遭詐騙集團冒用
    ,惟觀諸上開判決之要旨係訴外人蔡伯賢將其申辦之手機門
    號0000000000號,容任詐騙集團冒用原告訴訟代理人詹媛婷
    之個人資料,以蔡伯賢之門號在「zingala銀角零卡支付平
    台」申辦銀卡零角會員,並填寫不實之「zingala銀角零卡
    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」之準私文書,再以無卡分期消費之
    方式至YAHOO購物網站購買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新臺幣1
    萬元及至MOMO購物網站購買IPHONE 14 PRO MAX 256G手機1
    支,致使上開購物網站誤認係詹媛婷本人以分12期繳款方式
    購買上開物品,因而同意交易並交付上開商品云云,然上開
    刑事判決係僅提及詹媛婷之個人資料被詐騙集團冒用,尚不
    足以證明原告之個人資料亦遭受冒用而為本件之交易行為,
    且原告亦未提出報案之證明,且亦基於自由之意願而繳清本
    件之交易之全部之款項,自難認系爭買賣約定書之簽約人非
    原告所為,況且縱使被告確有不當得利,本件分期付款之款
    項既由原告基於自由意願而繳付,有分期付款買賣完款證明
    可佐(見本院卷第21頁),依民法第180條第3款規定,原告亦
    不得請求返還已給付之金額。是以原告之主張,不應准許。
 ㈢綜上,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返還80,380元
    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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