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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借款(2025-12-02)

消費/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-12-02 案號:湖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            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            0號
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0樓
      施懷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0樓
被   告 吉福多企業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巷00弄0號1
            樓
兼法定代理 
人     邱宜惠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巷00弄0號
被   告 邱宜惠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巷00弄0號
      施柏廷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巷00弄0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093號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
華民國114年12月2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在本
院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  法      官  黃依晴
  法院書記官  趙修頡
  通      譯  王沛潔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詳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
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,23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  及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
 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
附表:(時間:民國。金額:新臺幣)
欠款名目及 金額 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 適用之週年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 適用之週年利率 消費借貸 帳款15,237 元 12,192元 自114年5月31 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 率6.49%計算 。 自114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,逾期 在6個月以內部分 ,按左開利率10% ,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,按左開利率 20%計算。  3,045元 自114年5月29 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 率6.49%計算 。 自114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,逾期 在6個月以內部分 ,按左開利率10% ,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,按左開利率 20%計算。 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修頡
           法 官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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