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2-30)
消費/小額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2025-12-30
案號:湖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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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陳玥臻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 戴元臺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 被 告 魏鳳儀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064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 月3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 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王沛潔 朗讀案由。 到場當事人: 詳如報到單所載。 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,910元,及分別如附表所示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附表:(日期:民國;金額:新臺幣)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 1 284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9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,49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616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78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3,81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7 578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8 4,769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9 486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465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1,036元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5元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2,048元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5元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1,671元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,380元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7 599元 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 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