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假扣押(2025-10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6
案號:湖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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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全字第73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施懷
相 對 人 葳爾泰興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廖晉葳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一、聲請人以新臺幣23萬元或同額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
度甲類第4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
於新臺幣45萬43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二、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45萬431元,或將上開
金額提存後,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。
三、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行
者,得聲請假扣押。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
強制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、第
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,依其提出之授信綜合額度契約
書暨總約定書、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
細等影本,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。至於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
,則提出全國動產擔保交易之動產抵押紀錄以為釋明,本院
雖認其釋明尚有不足,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,本院認其
釋明之不足,擔保足以補之,其假扣押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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