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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3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補字第71號
原      告  郁嵐心  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 法  官  趙彥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簡吟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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