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H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04)
一般民事糾紛
NHEV
2026-06-04
案號:湖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補字第389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
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
廖珀閎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愷悅、黃麗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41,49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
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許慈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