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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H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NHEV 2026-06-04 案號:湖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補字第359號
原      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 
訴訟代理人  鄭淑玲  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明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3,04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 法  官  趙彥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簡吟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