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6-04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0
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補字第276號
原 告 顏月香
被 告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10萬3,003
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
萬5,8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趙修頡
附表:
備註:本金金額及利息起算日、利率,均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
第1492號民事裁定,聲請人(即本件被告)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之
範圍為準;利息終止日則為本件原告起訴狀收狀前一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