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4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3 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補字第263號
原      告  陳金成  


被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訴訟代理人  陳鴻瑩  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
費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0506號清償
債務強制執行程序,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
,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,應
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
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可參)。本件執行債權
總額計至起訴前一日為新臺幣(下同)459,353元(計算式如附
表)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9,35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1
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 法  官 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立偉
附表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91,569元) 1 違約金 83,473元 92年12月4日 114年12月14日 (22+11/365) 20% 367,784.32元  小計       367,784.32元 合計        459,353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