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4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3
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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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補字第263號
原 告 陳金成
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
費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0506號清償
債務強制執行程序,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
,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,應
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
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可參)。本件執行債權
總額計至起訴前一日為新臺幣(下同)459,353元(計算式如附
表)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9,35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1
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立偉
附表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91,569元) 1 違約金 83,473元 92年12月4日 114年12月14日 (22+11/365) 20% 367,784.32元 小計 367,784.32元 合計 459,35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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