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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8 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湖補字第182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   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,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,仍應併算其金額。經查,原告本件起訴乃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3,981元,及其中97,817元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99%之遲延利息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,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04,021元【計算式如附表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,63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3    月  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 法  官 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3    月  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慈翎
附表:
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萬3,981元 1 利息 9萬7,817元 114年10月16日 114年10月16日 (1/365) 14.99% 40.17元  小計       40.17元 合計        10萬4,02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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