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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借款(2026-04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-04-23 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訴訟代理人 許平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0樓
被   告 黃子嘉即樂品音樂社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00號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
            號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385號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
115年4月23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上午9時37
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            法      官  趙彥強
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 簡吟倫
            通      譯  陳品妏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    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
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,不另作判決書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,955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
  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22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    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
  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,994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22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  國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,
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
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3,84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約定書、授信綜合
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影本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,且
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答辯,
應視同自認,足認原告主張為真實,爰判決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簡吟倫
           法 官 趙彥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簡吟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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