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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借款(2026-04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-04-28 案號:湖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訴訟代理人 許平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0樓
被   告 金禾工程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兼法定代理 
人     張裕隆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○○○
            ○○○○○○)
           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5
            樓
           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被   告 張裕隆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○○○
            ○○○○○○)
           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5
            樓
           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152號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
民國115年4月28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在本院
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    法      官  黃依晴
    法院書記官  趙修頡
    通      譯  王沛潔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詳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、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
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作判決書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4,113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
  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.76%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
  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  開週年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週年利率20%計
  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1,326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2
  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.76%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
  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  週年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週年利率20%計算
  之違約金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5,1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
 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修頡
           法 官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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