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借款(2026-02-10)
消費/小額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2026-02-10
案號:湖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
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8樓
送達代收人 李秋璇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8樓
被 告 劉世慧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弄00號3
樓
居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之7
送達代收人 施彥碩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之7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41號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
民國115年2月10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下午3
時1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徐文瑞
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
通 譯 郭素華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4 條第2 項、
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62,714元,及自民國114 年
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5.63%計算之利息。暨自
民國114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內部分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台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陳立偉
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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