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給付電信費(2026-04-08)
消費/小額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2026-04-08
案號:湖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5年度湖小字第118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
訴訟代理人 許宴瑄
訴訟代理人 葉家威
被 告 阮郁旋即阮氏釧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11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中
華民國115年4月8日辯論終結,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
公開宣示判決。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林正忠
書 記 官 許慈翎
通 譯 黃郁文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4
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,738元,及其中新臺幣380元自民
國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
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許慈翎
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書 記 官 許慈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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