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假扣押(2026-01-1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5
案號:湖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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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全字第3號
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郭怡伶
相 對 人 羅歆語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聲請人以新臺幣50,000元或同額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
0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得對於相
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00,09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二、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100,091元,或將上開
金額提存後,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。
三、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行
者,得聲請假扣押。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
強制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、第
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,依其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、
信用卡申請書、消費明細表、信用卡本利攤還計算表、利息
摘要查詢、催告函等影本,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。至於其所
述假扣押之原因,則提出聯合徵信查詢影本以為釋明,本院
雖認其釋明尚有不足,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,本院認其
釋明之不足,擔保足以補之,其假扣押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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